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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可撤销条款】关于撤销的误解二

来源:武汉买卖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chhtlawer.com/   时间:2015-11-27 14: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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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误解的涵义

    许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可撤销的成因中,所使用的词汇都是“错误”而并非“误解”,而且对错误与误解的法律后果作了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是有明显区别的,并非是同类词义。美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可撤销并归于无效的原因之一就是错误mistake。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的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构成他们之间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的与事实不符的信念,是就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而发生的。美国合同法认定错误的意义在于:在一定条件下,错误的发生可以使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获得使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1]误解misunderstanding在美国合同法中是指一方对合同中特定词语的理解,被另一方误认为对该词语有着与自己一致的理解,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发生重大误解时,美国法院会判决宣布因双方当事人没有合意,导致合同没有成立。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如果意思表示的客观含义未能反映存于其后的主观意图,而这一主观意图又关系到意思表示的内容和后果,那么这一意思表示就可因错误而撤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错误的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假设。

    从合同效力比较,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类似上述国家民商法律和国际通则中的错误,在此,笔者无意于对两种概念使用的科学性作出判断,只为通过比较分析明确我国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涵义。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对重大误解作出具体规定,仍沿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71条之规定,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我国《合同法》立法时,专家建议稿曾对重大误解作出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合同相对人、标的同一性以及交易上认为重要的事项发生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误解方可以请求撤销。应该说,这一界定较《意见》更加准确、科学,比如使用“合同相对人”这一概念就比“对方当事人”更为适当。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可能是基于对第三人所具有的某种性质的误解。[4]尤其是专家意见明确了误解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利于权利人更好地行使权利。但遗憾的是这种意见最终没有被立法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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