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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签订后一直不付款怎么提出诉讼?

来源:武汉买卖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chhtlawer.com/   时间:2021-12-14 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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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与人经济交往的时候都会用签订合同约定条件,如果我们要签合同,通常需要写清楚违约条款。如果对方违约,应根据违约情况给予赔偿。那么,签约后不付款方可以起诉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合同签订对方不付款可以起诉吗

  针对买方一直不支付款项的,卖方可以起诉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供参考,具体的以当地法院的缴费标准为准)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是如何计算

  根据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案例:

  原告为阿鲁科尔沁旗新农村棚改一期中片(新农雅居B区)4、5号楼的建设单位,并取得预售许可。2016年6月1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郭某与张某签订土建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郭某将西山汉庭文化园民俗旅游社区服务中心的13栋别墅土建工程承包给张某,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郭某以新农雅居B区4号楼最西单元1楼西侧1户、车库1个、仓房2个、临街住宅2户抵顶张某的工程款"。2016年7月11日,张某与被告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旗西边户楼房一处及仓房一个出售给被告,总价款为3150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给付首付款50000元,2016年7月12日给付150000元,剩余115000元房款于开发商将该楼房的所有手续及正式税票交付被告后一次性交付"。2016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旗东新农村棚改一期中片4、5号楼4单元102室住宅一处出售给被告,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房屋总价款189594元。如被告未按约定的日期付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为被告出具收到购买01-131号仓房价款的收据一枚。现原告认可张某出售给被告的楼房及仓房总价款为315000元,被告已经给付215000元,剩余购房款1000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法官判决:解除合同

  解除原告赤峰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1于2016年10月13日签订的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林承担。

  律师说法: 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

  张某与被告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出售给被告涉案楼房时虽未取得处分权,但在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经得到原告的追认,认可涉案楼房及仓房总价款为315000元,被告已经给付215000元,剩余购房款100000元,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已经给付的购房款,可另行主张。被告辩称已经超额交付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价款,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未提举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答案。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签订了合同,但在应该付款的时候没有付款,此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可以请求强制执行。通常情况下,如果是违约,此时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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